技術驅動、機制護航,助力破解電網靈活調節難題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解讀
一、政策背景和市場環境
為貫徹落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指導和規范全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運營管理,保障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能源電力安全供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發布《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標志著我國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三大電力市場核心基本規則全面建成。《規則》的出臺,既是能源轉型關鍵制度突破,亦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注入市場化動能。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發展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實現全國覆蓋,市場化的輔助服務品種不斷拓展,初步建立以市場為引導的輔助服務資源優化配置機制,形成以調峰、調頻、備用等交易品種為核心的區域、省級輔助服務市場體系,通過市場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部分地區在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創新上進行了積極探索,積極推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協同運行,引導獨立儲能、虛擬電廠、負荷側可調節資源、廠網互動運營企業等新型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取得了良好效果。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持續規范運行,對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發展建設、促進新能源高效消納、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均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二、《規則》出臺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我國電力行業電源結構、電網形態發生深刻變化,電力裝機規模持續擴大,清潔能源發展迅猛,新能源消納壓力不斷增大,市場對輔助服務的需求顯著增加,迫切需要統籌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體系和交易機制。
《規則》的頒布實施,恰逢其時地滿足了市場需求,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發展建設指明了方向。《規則》進一步規范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管理行為。首先對電力輔助服務和輔助服務市場的重要概念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明確;同時厘清了包括各類新型主體在內的輔助服務的提供方、輔助服務的采購方以及電網企業、交易機構、監管機構的權利義務、職責界面和工作流程與要求;特別是規定了輔助服務交易品種的分類和市場注冊、交易組織、計量結算、信息披露、風險防控等相關流程和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的銜接機制。《規則》的落地實施,將會充分調動可調節資源主動參與系統調節積極性,助力構建統一規范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體系。
《規則》的出臺,是中國電力市場改革的重要舉措。《規則》的實施,將有力支撐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促進新能源大規模發展和全方位入市。
(一)積極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發展建設
《規則》填補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基本規則的空白,其落地實施將對各級電力市場的規范運作起到積極的推動和指導作用。
一是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發展建設夯實了制度基礎,是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1+N”規則體系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通過統一規范明確輔助服務市場的總體框架、交易品種、出清流程和價格傳導機制等核心內容,推動形成統一規范、權責清晰的電力市場規則體系。
二是促進了多層次市場有效銜接。《規則》強調統籌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中長期、現貨市場的整體建設、協同運行,有助于構建“電能量+輔助服務”的完整市場架構,將提升電力系統整體運行效率。
三是促進電力輔助服務資源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通過區域輔助服務市場與省級市場的銜接,能夠推動打破市場壁壘,進一步優化跨省跨區電力資源配置,更好服務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
(二)有效提升新能源市場化消納能力
截至2024年底,全國電力裝機容量首次突破30億千瓦大關(33.49億千瓦),風電與光伏裝機超過14億千瓦(14.1億千瓦),新能源裝機規模首次超過煤電(11.95億千瓦),標志著新能源進入大規模、高比例發展的新階段。河北、內蒙古、吉林、江西、湖北、廣西、青海、甘肅、寧夏、新疆、西藏11個省份的新能源超過常規電源成為當地第一大電源。并且,我國提前6年時間完成了在氣候雄心峰會上承諾的“到2030年中國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億千瓦以上”的目標。
一是促進建立市場化新能源消納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具有調節能力的容量資源形成“固定成本+變動成本+調節成本”的回收機制;通過市場化手段,進一步發揮火電等常規電源的保障作用和靈活調節作用,成為穩定電力供應的壓艙石,同時為新能源發電創造更多空間,促進新能源的高比例消納。
二是系統性破解新能源發電波動性、隨機性困境。結合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通過合理設置和優化電力輔助服務品種,發揮系統可調節資源的潛能,有效平抑新能源發電高比例接入導致的間歇性、波動性對電力系統運行帶來的頻率變化、電壓波動等擾動問題,提升電力系統可靠性和電能質量,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三)提高電力系統安全保供水平
《規則》明確提出要“建立輔助服務費用的傳導機制”,推動跨省跨區交易雙方“公平合理承擔和獲得送受兩端輔助服務費用”。將對構建長效投資激勵機制、激發多維度調節資源的潛能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提高系統容量“充裕度”。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健全輔助服務費用成本分攤和費用傳導機制,推動發用兩側主體共同分擔責任、公平提供服務、合理提供補償或獲得收益;優化各類電力輔助服務品種的價格形成機制,提高企業參與電力市場的經營預期和項目投資、設備升級改造的信心,滿足新能源大規模接入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求。
二是增強電力系統快速調節能力。通過市場化手段,最大程度調動火電、水電、儲能、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各類靈活性調節資源參與市場調節的積極性,挖掘火電深度調峰、儲能快速響應潛力,為系統運行提供調峰、調頻、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快速響應系統削峰填谷需求并獲得相應收益,有效提升電網應對新能源出力波動和極端天氣等場景能力。
三是提升區域協調能力。以區域輔助服務市場為載體,突破行政壁壘,實現跨省跨區調節資源的互通、互補和互享,降低系統備用容量冗余,提高系統運行效率,降低系統整體運行調節成本。
三、《規則》的亮點
一是我國首次出臺國家層面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意義重大。《規則》加強頂層設計,結合我國現階段電力市場建設實踐,總結市場建設經驗,規范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管理行為,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二是擴大參與市場的經營主體范圍。《規則》首次將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納入全國性規則框架,提升了市場活力。
三是明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規則》明確提出要“科學確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置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加強與電能量市場的統籌銜接”。科學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能量市場的建設
四是明確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規則》明確要求“優化各類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穩妥有序推動輔助服務價格由市場交易方式形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五是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規則》明確“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建立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優化發電側與用戶側費用分攤方式,合理傳導輔助服務費用。
六是強化市場風險的防控和監管。建立輔助服務市場全流程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市場監管和監測分析,健全風險處置預案,識別風險級別、制定處置預案、明確各方職責,防范市場風險,保障市場的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