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廢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光伏項目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廢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瑞發改能環〔2023〕45號)。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7日起實行。
原文如下:
關于廢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光伏項目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廢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瑞發改能環〔2023〕45號)。后續我市光伏項目執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辦〔2024〕38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的通知》(浙能源〔2021〕17號)、《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級文件,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備案、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7日起實行。
附件:1.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瑞發改能環〔2023〕45號)
2.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
3.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的通知(浙能源〔2021〕17號)
4.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辦〔2024〕38 號)
5.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瑞安市供電局
2025年5月19日
廢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一、廢止依據
近年來,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發展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為規范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行業適應新形勢、新變化,上級對光伏項目的政策文件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訂。我市實行的《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瑞發改能環〔2023〕045號)(以下簡稱《光伏管理辦法》)與上級文件存在沖突。主要為以下兩方面:
(一)2024年7月,浙江省安委辦出臺《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辦〔2024〕38 號),文件規定,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不能超過女兒墻高度。2025年3月《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提出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不能超過女兒墻高度。根據建筑行業規范,女兒墻高度一般為1.1m—1.5m,而我市的《光伏管理辦法》規定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板頂端距離屋頂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 2.6 米。
(二)2025年1月,國家能源局出臺《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而我市的《光伏管理辦法》不包含非自然人戶用光伏項目的內容,導致無備案依據。
二、政策調整
為進一步規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光伏項目有序發展,決定廢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瑞發改能環〔2023〕045號),后續我市光伏項目依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辦〔2024〕38 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浙能源〔2021〕17號)、《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級文件開展備案、建設、運營和管理等工作。
三、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解讀人:夏培;
聯系方式:0577-6685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