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服務于城鄉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公司逐漸由提供基本物業服務,向提供基本物業服務和增值物業服務等更為多元的方向發展。為規范電價執行,近日,省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明確城鄉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電價政策。具體如下:
在城鄉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由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含物業管理用房,下同)中,從事服務小區全體業主的非經營性活動的用電,屬于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即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從事物業公司自身行政運營管理(服務非本小區業主)或開展經營性活動的用電,執行工商業用電價格。
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可參考物業服務用房的電費支出計入物業公司運營成本還是計入小區全體業主公共分攤成本進行判斷,并依據物業公司物業服務收入和增值服務收入比例,按照定比定量的方式進行劃定,分別執行相應的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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